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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专利申请中的"分案申请"应在什么时间节点提出?有哪些注意事项?
A:
一、分案申请的时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二、分案申请的相关注意事项
1. 分案申请的条件:分案申请必须是在原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之前提出。一旦原专利申请进入这些状态,将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指“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均指的是前述程序生效,而非收到相应的通知书或决定。此外,原申请已经授权办登的情况下,也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2. 分案申请的内容: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如果原申请是发明专利,分案申请也必须是发明专利,不能改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3. 分案申请的提交材料:分案申请需要提供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