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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含有“米兰”字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系第951736号、第4299643号、第4578697号、第4299640号“米兰MILA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6至2017年期间,该第951736号商标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以及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原告经营的“米兰洲际酒店”获得“美团酒店”颁发的“2018美团点评消费者推荐”荣誉。2022年2月11日,“西安市新城区迪飞特酒店”登记注册成立。
2023年3月26日,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的店名为“米兰时尚酒店”,名称中使用“米兰”字样,遂将其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行为导致混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并赔偿其损失10万元。
法庭审理
“米兰”一词,在中文语境下,其指代的内容为意大利的一座城市名称,其以时尚设计闻名世界,系众多世界知名时尚品牌的诞生地。
本案原告系酒店经营企业,其经营的酒店名称为“米兰洲际酒店”,原告所经营的酒店地址位于浙江省,其注册的涉案“米兰”商标不具有全国范围内的较高知名度。被告经营的涉案“米兰时尚酒店”位于陕西省,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原、被告所经营酒店外观完全不同,造成一般公众混淆的程度较小。被告在其经营的“米兰时尚酒店”的名称中仅使用“米兰”字样的文字,亦并未突出或单独使用,该“米兰”地名是与“时尚”一词搭配使用,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被告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无权禁止。本院依法对于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商标法修改前已注册的地名商标,认可其继续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使用商标中地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正当使用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因素。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形成公平、公开、透明的竞争规则和秩序,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创新能力和发展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