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包括三种类型,分别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由于专利文件具有明确的时间性、公开性,是专利无效证据的极佳选择,在专利无效宣告的实践案例中,经常出现三种专利类型互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的情况,而通常来讲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结构形式相同,保护范围均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相互作为对比文件是最为常见的情况;外观专利整体文件仅包含了图片和少量文字说明,在表达内容上偏向于外部形状、图案,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局限性,本文就外观专利作为涉案专利及证据文件两个角度,对应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作为证据文件和涉案专利作出分析。
案例一
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证据文件采用外观专利图片。
涉案专利:飞盘扣
无效请求人:某自然人
专利权人:某公司
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案号:第562224号
某自然人请求宣告某有限公司的名称为“飞盘扣”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该自然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了被请求在先申请的外观专利,也就是说被请求无效的专利属于同样的产品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然后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口审中,合议组用该外观专利证据否定了被请求无效的专利的新颖性,继而决定该专利全部无效。
由上述案例可见,外观专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外观专利评价实用新型专利性时,外观专利的视图应当能够直观地展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从而影响其新颖性或创造性。此外,如果外观专利的图片能够直接确定部件名称、结构、位置关系及功能作用等技术要素,也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
案例二
涉案专利为外观专利,证据文件采用实用新型或发明。
涉案专利:名称为“助行车”的外观专利
无效请求人:佛山某医疗器械公司,代理师:佛山市智汇聚晨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王晶
专利权人:佛山某公司
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案号:第563876号
一审案号:(2023)京73行初16018号
佛山某公司因业务竞争关系起诉佛山某医疗器械公司,佛山某医疗器械公司委托笔者为无效请求代理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涉案专利为外观专利,所采用的证据1、2均为实用新型专利,证据3-6为外观专利,合议组在无效决定中指出:对于助行车产品而言,其整体形状、各部分结构组成及形状是一般消费者视觉关注重点,本专利与组合后的外观设计整体形状、组成结构单元及形状基本相同,对一般消费者形成了较为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影响,并认定涉案专利和证据 1、2、3 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无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维持被诉决定。
在该案件中,重点应当注意,证据1实用新型附图公开内容仅包含了主视图视角,因此并未全部公开涉案专利的细节造型,但是通过结合证据2组合部分的结构和造型以及公知常识,可以得到与涉案专利基本一致的整体视觉效果,因此最终无效成功。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使用外观证据时应当注意公开时间,外观专利应当为现有技术而不能作为抵触申请用以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象是新的技术方案,二者的保护对象明显不同;就保护范围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为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二者的保护范围具有明显区别。因此,二者无论是在保护对象还是保护范围方面都不会出现交叉,相互之间根本不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