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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及三种许可类型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A: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的三种类型:
(一)普通使用许可。此种许可类型中,可能同时存在多个被许可人,各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均不享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许可人可自行使用被许可商标,也可将商标许可给多个第三人使用(主要目的:允许多个被许可人使用,无数量限制);
(二)独占使用许可。此种许可类型中,被许可人具有最强的独占使用权,即除被许可人外的任何人不得在约定期间及地域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不仅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任何其他人,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上述约定范围内自行使用(主要目的:全面获得禁用权的诉讼实施权)。
(三)排他使用许可。此种许可类型中,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可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主要目的:限制他人获得许可,并有条件的获得禁用权的诉讼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