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字之差"构成侵权判赔6000万元

阅读:37 2025-04-24 14:30:39

在医药领域,创新成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药品商标侵权案,判决被告乙药业公司赔偿原告甲药业公司6000万元,创下江苏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最高判赔记录。

    案件缘起于两家知名药企的商标之争。作为国内生物合成人胰岛素领域的领军企业,甲药业于2002年成功研制首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打破了跨国药企的市场垄断。

    2003年,该公司申请注册"长秀霖"商标,并于2006年获准注册。经过十余年发展,"长秀霖"已成为市场份额前五中唯一的国产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乙药业曾是甲药业的股东,主要从事第二代胰岛素生产。法院审理发现,自2005年原告注册"长秀霖"等系列商标后,被告随即注册"长舒霖"等近似商标。2020年,被告更将"长舒霖"商标用于甘精胰岛素产品,并使用与原告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在全国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定,"长秀霖"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前已具备驰名商标条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胰岛素作为A级高危药品,其用药错误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经比对,两产品不仅商标仅一字之差,包装也均以蓝色色块为主视觉要素,极易造成混淆。证据显示,已有部分医生和患者产生误认。

    在赔偿金额认定上,法院创新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首先计算被告4.1亿元的销售收入,结合不低于48.51%的营业利润率;再通过定性定量分析,从药品行业特性、消费者购买行为、仿制药特点等多维度,确定商标贡献率不超过20%;最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额确定为6000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首次对药品商标侵权案件的标识贡献率进行精细化裁量,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是对具有持股关系的同业竞争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司法对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法官特别指出,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尤其是胰岛素等高危药品,必须严格区分商业标识。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警示医药企业要恪守商业道德,对净化行业竞争环境、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深远意义。

    这一判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的决心,为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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