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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国际商标注册中,如何主张优先权?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A:
一、如何主张优先权
1. 首次申请后6 个月内主张:申请人通常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主张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在各国商标局规定时间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但通过马德里体系提交国际注册时,可直接在申请表中主张优先权,无需单独向每个成员国提交证明。
2. 特定展会使用后的主张: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1. 适用于《巴黎公约》成员国,若通过《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体系提交,也可主张优先权。
2. 申请人范围: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自初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可享有优先权。
3. 商品/服务范围:优先权主张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与首次申请一致,不可扩大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