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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何认定商标许可备案期限?
A:
根据商标法第43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类型、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期限的注意事项:
1.许可期限不应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
2. 许可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方营业执照有效期;
3. 通过受让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许可起始日期应晚于商标转让公告日期;
4. 备案许可期限应与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一致;
5. 若需提前终止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终止许可备案申请;
6. 到期后若需延长许可期限的,应重新签订许可合同并同步进行许可备案申请。